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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。伪造病假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,通常被公司制度列为“欺诈”或“提供虚假材料”,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且无需补偿。但需注意:1)制度中需明确“伪造证明属于严重违纪”;2)保留假条原件及鉴定报告;3)给员工申辩机会(书面告知并要求解释)。若员工承认并主动道歉,可降为“记过+扣发绩效”,视情节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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