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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要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,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,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但前提是:1)公司有明确量化的录用条件并已告知员工(如“试用期销售业绩低于10万”);2)有考核记录和不符合的证据;3)解除决定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通知员工。缺少任何一条都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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