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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特殊保护包括:不得安排孕期、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;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;产假为98天,难产增加15天,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;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,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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