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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。各地另有地方性奖励假(如30-90天不等),需结合地方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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