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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五条、第六条,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,经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签订的,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,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的,若员工不签,企业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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