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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,企业以“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”“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”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”为由解除合同,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,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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